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规章规定,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哈工大学〔2023〕5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全体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校区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区提出申诉。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校区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申诉,校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隐私保护的原则对学生申诉予以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区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向校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
副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校区领导
委员:校区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部、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招生就业处、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事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书的接收、审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调查,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学院(研究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组成申诉处理小组,小组人数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小组由委员会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且不少于5人。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而且应有校区领导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小组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委员出席工作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如果与被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学生对校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期不再受理。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学生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学生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住址、所在学院(研究院)、班级、专业等;
(二)被申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六)申诉人签名;
(七)申诉时间。
第十四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在接到申诉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没有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五)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人申诉申请生效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次日起2日内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核实,作出调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校区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三)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当终止申诉处理;
(四)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前,自愿撤回申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须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到会。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经集体充分讨论后,并有一半以上成员通过,方能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并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住址、所在学院(研究院)、班级、专业等;
(二)被申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四)被申诉人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七)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决定日期;
(九)加盖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对学生申诉作出以下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由被申诉人(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反处分、处理程序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同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诉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需要改变原有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区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向校区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可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学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等由相关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报校区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哈工大(深圳)〔2020〕60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关于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哈工大(深圳)〔202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