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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哈工大学〔2023〕4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本办法及学校、校区其他纪律行为的学生,校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校区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校区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视情节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2.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给予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4.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2.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动或起骨干作用的;

3.非法制作、复制、书写和组织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海报等,破坏安定团结的;

4.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的。

6.违反校区规定受到纪律处分3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分:

1.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观看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侮辱、诽谤或滋扰,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听、观看、阅读淫秽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侵犯他人隐私及人身权利,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进行色情陪侍活动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为首者、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1)虽未参与打架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的;

2.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

3.因过失引起火灾的;

4.故意损毁、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的。

第十八条 违反校区住宿及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寝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拒绝、阻碍校区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以各种理由,对教师或校区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扰乱校区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利用计算机及移动通讯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危害信息安全者,或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引发舆情或造成负面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尚不够给予治安处罚的,或被公安机关训诫并要求校区进行批评教育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或组织论文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全媒体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受到校区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类困难资助。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并作出纪律处分的部门如下:

1.对本科生或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教务部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备案。

2.学位留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调查取证,经国际事务处审核,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处理。

3.其他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由学院(研究院)详细调查,形成处分材料,经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批准;校区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批准,由校区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区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校区统一下发文件。

第三十条 校区要及时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并作出处理。学院(研究院)发现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后,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处分建议。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对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校区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最终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校区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或教务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由学院(研究院)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知后学生可在3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校区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院(研究院)应指定一名送达人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回证时,送达人应邀请两名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通知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校区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或在校区网站、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校区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均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者受处分学生毕业时予以解除。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内或者毕业时,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且受处分学生至留校察看期满或毕业前无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校区按留校察看期满当日或毕业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处分材料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交待及检查材料、主要旁证材料、公安部门或校区保卫部门书面材料、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处分送达回证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校区文书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学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等学生处分办法由相关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并报校区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区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哈工大(深圳)〔2020〕6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