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大型文化活动和宣传秩序的管理,营造积极向上、规范有序的校园宣传文化环境。根据学校2008年第三次专题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校园宣传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校党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对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秩序的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1、使用主楼广场或学校礼堂组织开展宣传文化活动,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原则上,正课时间不得在主楼广场或礼堂组织宣传文化活动。
2、学校南大门、主楼大厅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图板等,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
3、主楼广场及东西主干道两侧禁止悬挂、摆放有商家冠名或落款的宣传条幅和宣传图板等。一经发现要及时清理,并追究相关单位或组织负责人责任。
4、G楼、M楼前道路两侧、景观街两侧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图板实行归口批准管理。校学生会、各社团组织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图板由校团委审批;院(系、部)团组织、学生会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图板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悬挂宣传条幅、制作宣传图板应有落款。
5、教学区内严禁组织商业性宣传活动,严禁悬挂、摆放商业性宣传条幅及宣传图板。
6、对违反规定或有碍观瞻的宣传条幅、宣传图板,安全保卫部将及时清理。
7、校外单位、团体或组织进入校园组织大型活动,由场地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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