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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5-06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有效合理地配置我校的教室资源,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教室管理规定做如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教室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因教室资源较少,所以其使用由教务处统一调度。

第二条 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必须按手续申请办理。

第三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要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室的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 校内活动使用普通教室,要自己写好申请书,由负责老师签字,提前三天到教务处申请。

第五条 学校、院系活动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在教务处网页资源下载处下载《教室申请表》,填好后,由负责老师签字,并要加盖部门(学校各部、处、办公室或院系)公章,提前三天到教务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的多媒体申请表至少提前一天交到各教学楼多媒体管理办公室。非教学活动使用多媒体教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上和周六、日全天。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在教务处网页资源下载处下载《教室申请表》,填好后,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提前三天到教务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的多媒体申请表至少提前一天交到各教学楼多媒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校外申请使用教室的,必须在没有教学活动的假期。要先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再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教室租用费后,在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教室申请表》,在放假前1个星期申请,放假后不再审批教室。

第八条 所有的多媒体教室为了保证教学需要,都不允许放映视频。少于30人的活动、班级活动和团支部活动不允许使用多媒体教室。

第九条 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三天将有关主题、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经审批同意后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1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并由校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外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由教务处安排教室。

第十条 办班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需要教室申请书、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工商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办班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讲课人基本情况简介,培训计划(教学内容概要),课程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以及校财务处收费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①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④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⑤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⑥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⑦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三章 教室使用中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申请教室过程中的把关工作,对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审核人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教室申请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已排定的使用时间和教室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动使用时间,不得擅自改动教室。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教室使用得到批准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使用教室过程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若有违反,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

对不听从劝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于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反映的教室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教室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和多媒体管理员,并归还所借用的移动设备。对没有及时通知教室管理员和归还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相关院系(或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院系和个人将给以处理并终止其今后教室与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教室人员应爱护教室里的所有设施,严禁在教室的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保持教室内卫生整洁,不得在教室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院系开办的非学校计划班以及校外申请使用教室,须经学校批准,按教室收费标准缴款后,方可使用教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借用教室大小,由教务处开具《教室使用缴款单》,借用单位到学校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领取教室使用调度单。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教室收费标准以单元为单位,一单元为4学时。

50座以下的普通教室,按每单元50元收费;

50座以上120座以下的普通教室,按每单元100元收费;

120座以上的普通教室,按每单元150元收费。

100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单元200元收费;

100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单元400元收费;

N楼230报告厅,按每单元800元收费;

G楼202报告厅,按每单元1000元收费;

N楼234报告厅,按每单元1500元收费。

第二十四条 以上收费项目由学校单列帐户,主要用于教室的维修与维护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设备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室卫生、公共物品维修及保卫工作等,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检查公共物品情况,有损坏及时反馈给后勤处,后勤处及时修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 务 处

二○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